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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她与被告系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争吵。期间,被告因多次犯罪被判入狱服刑。现双方已分居4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他同意离婚,小孩由他抚养,所欠原告娘家债务归他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在长沙打工时相识,2004年农历十月初十双方按地方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1月22日双方自愿同到醴陵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04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现就读于醴陵市实验小学。自2010年起原、被告聚少离多,2012年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小孩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在征求小孩杨某某意见时,其表示希望跟被告生活。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张某对被告杨某某抚养小孩无异议。另查明,原告现在外务工,月收入2400元(包吃住)。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即将刑满。原、被告无共同家庭财产及债权。所欠原告娘家的6000元债务被告表示归其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但是自2010年起两人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特别是2012年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被告基本没有联系、沟通,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张某请求离婚,应依法予以准许。小孩杨某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且其希望继续跟被告生活,同时被告杨某某即将刑满释放,原告对由被告抚养小孩并无异议,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杨某某宜继续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张某长期在外打零工,月收入约2400元,结合其收入状况及小孩杨某某现居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认为由原告张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较为适宜。被告杨某某自愿独自承担所欠原告娘家的6000元家庭债务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二、婚生小孩杨某某(女,2004年10月14日出生)、由被告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张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该款限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所欠原告娘家的6000元债务由被告杨某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风光审 判 员  李灿辉人民陪审员  姚 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月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