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对崔全富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崔全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55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系靠山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崔全富,男,1961年8月25日生人,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0年3月3日被申请人在该信用社借款28000.00元,利率为:9.9‰。约定还款日为2011年3月20日,201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还款316.86元后结欠27683.14元。并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7683.14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全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借款27683.14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0年3月3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64.0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