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794号原告: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3号1-1103。法定代表人:王林龙。被告: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1302室。法定代表人:解东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瑞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晨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