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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0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第08371号原告万××,男,1976年1月5日出生。被告张××,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隗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