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简庆祝与林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庆祝,林艺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简庆祝,居民。委托代理人林艺云,女,系原告简庆祝之女,居民。被告林艺煌。本院在审理原告简庆祝与被告林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简庆祝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庆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简庆祝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