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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经先、王志敏与王志敏、付利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经先,王志敏,付利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袁经先。委托代理人熊进书。被告王志敏。被告付利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经先诉被告王志敏、付利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经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经先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经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经先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郑宏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治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