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德阳正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892-1号德阳正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德阳立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正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