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顾某某,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洪盈,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不再原居住地居住,原告申请待查清新住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  书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