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杨社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杨社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798号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社朝,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回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郑丽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社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佳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翌闻人民陪审员 李红俊人民陪审员 高铁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仁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