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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联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联世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陈祖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招某英,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联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联世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1270.7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办公场所不存在,本院依法到深圳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银行、证券、国土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并邮寄查证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桂标执行员  郑作华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达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