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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贵清、高德强等与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贵清,高德强,高树章,高柱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贵清,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德强,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树章,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柱章,农民。再审申请人张贵清等4人起诉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夷陵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张贵清等4人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贵清等4人仍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行监字第00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张贵清等4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贵清等4人再审申请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事实及诉争土地是否依法征用的事实查清;适用法律错误,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信访事项,是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均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二审不予受理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对诉争仙鹤观茶场的土地权属问题,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人民镇政府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已分别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和信访复查意见。2012年7月,张贵清等人就同一问题再次反映到三斗坪镇人民政府。三斗坪镇人民镇政府于同年8月1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因该处理意见对其权利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本质上是信访事项的重复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张贵清等4人对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处理意见书》及《复议决定书》虽告知了诉权,但不能否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性。据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贵清等4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贵清、高德强、高柱章、高树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余惠明代理审判员  龚荣华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