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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6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龚美与邹小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美,邹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650-01号申请执行人:龚美,女,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执行人:邹小五,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龚美与邹小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邹小五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05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邹庆红审 判 员 何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