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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崔明执行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96号罪犯崔明,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2006)沙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崔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9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5月19日,执行机关以该犯两次减刑间隔不足一年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崔明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崔明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