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成仁诉卢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仁,卢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曹成仁,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冯圣君,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少华,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原告曹成仁诉被告卢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淦作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成仁的委托代理人冯圣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成仁诉称,被告自2013年5月至9月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茶几、餐桌,2014年2月2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000元,后经多次催付,被告偿还了2000元,仍欠原告货款40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卢少华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本案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2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都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办家具厂,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至9月底,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茶几、餐桌白坯台架,即半成品回去加工后出售,共计货款42000元。经催讨,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被告已偿还了2000元,仍欠原告货款4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茶几、餐桌白坯台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依法偿还该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少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成仁货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卢少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淦作燕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吉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