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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国瑞、闫小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国瑞,闫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闻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原振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珠,闻喜县桐城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国瑞,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闫小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瑞、闫小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闻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国瑞、闫小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王哲磊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