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人防工程保障中心与梅赣桥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人防工程保障中心,梅赣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8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人防工程保障中心(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赣桥,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佛山市人防工程保障中心与梅赣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赖尚斌代理审判员 钟向芬代理审判员 慕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