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韦巧恩与上思县百香湖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巧恩,上思县百香湖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韦巧恩。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思县百香湖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念伦水库。法定代表人孙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巧恩与被告上思县百香湖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巧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4元(原告已预交21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巧恩负担。审 判 长 何立群审 判 员 吴敏滔人民陪审员 潘龙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