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少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战伟、高彩霞与被上诉人韩雪延、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战伟,高彩霞,张某某,韩雪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少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战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彩霞,女,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会利、刘秋爽,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延,女,汉族。原审原告张某某,系韩雪延儿子,汉族。法定代理人韩雪延,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韩雪延、原审原告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廷周,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号楼***层。法定代表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战伟、高彩霞因与被上诉人韩雪延、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战伟、高彩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秋爽、被上诉人韩雪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廷周、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宏谋审 判 员 孔海建代理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