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高商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与哈尔滨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垫付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商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刚,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桂玲,黑龙江明理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尹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克林,黑龙江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富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马公司)给付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桂玲,被上诉人鑫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黄世斌代理审判员  张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