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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第9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平,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957-2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平。被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通。本院受理的邹小平与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0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裕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