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6-1号原告贾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在冻结期间,不得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转移、划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 珍审 判 员 韩 鑫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