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鹿秀华与潘梅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秀华,潘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74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749号申请执行人鹿秀华,女,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潘梅芳,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鹿秀华诉潘梅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4,4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66.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梅芳银行存款人民币65,273.11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梅芳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炜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张存良审判员 顾保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