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山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山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96号罪犯陈山章,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樟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山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7日以(2011)榕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华、林正鹤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山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山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山章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山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山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山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于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山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