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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肖雅丽与麻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雅丽,麻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肖雅丽。被告麻晋杰。原告肖雅丽与被告麻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世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雅丽、被告麻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雅丽诉称,2014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麻晋杰辩称,当时借这笔钱是给了其和另外一个朋友,叫涂杰,说好其归还原告7000元,涂杰归还3000元,但是没说好什么时候归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麻晋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肖雅丽壹万元整,于2014年6月25日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被告辩称此借款系其与朋友共同借的,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晋杰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芷伊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