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周玉娟与冯海英、黄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娟,冯海英,黄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娟。被执行人冯海英。被执行人黄宗文。申请执行人周玉娟与被执行人冯海英、黄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海英、黄宗文已交款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676元至本院,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