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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肖定清与唐传彬,刘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定清,刘杰,唐传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070号原告肖定清,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被告唐传彬,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4074-4。负责人张国平,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定清与被告刘杰、唐传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定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定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定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定清负担。审判员  李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