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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府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被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柴某,女。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苑1#房屋(房产证号16****)。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某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苑1#房屋(房产证号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