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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淋淋与胡兼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淋淋,胡兼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5)东执民字第2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淋淋。被执行人胡兼源。原告王淋淋与被告胡兼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兼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淋淋未实现债权588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4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