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述忠与被告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忠,冯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述忠,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冯金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述忠与被告冯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述忠撤回对被告冯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述忠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磊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