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复件 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与朋友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冀A×××××号北京现代小轿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裕华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闫某驾驶的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驾车逃逸。被害人闫某驾车追赶,行至裕华西路裕西公园南门口工地时姚某停车。后闫某报警,公安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次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交管部门送检的姚某静脉血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姚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9.15mg/lOO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闫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西认字(2014)第07000014号),被告人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的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收条,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