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钟新、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钟新,刘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何家坞。法定代表人:郁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新,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宁,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新、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黄山桃源人家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 薇人民陪审员 李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