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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龙泉与罗志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泉,罗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吴龙泉,男,1991年出生。被告罗志喜,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泉与被告罗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龙泉已预交),由原告吴龙泉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