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龙泉与罗志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泉,罗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吴龙泉,男,1991年出生。被告罗志喜,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泉与被告罗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龙泉已预交),由原告吴龙泉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