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有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有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钢锋,男,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峰,男,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贵,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天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