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淼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受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淼芳。上诉人周淼芳因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淼芳上诉要求依法安置38号房屋遗产予五星新村100平方米一幢排房和12.49平方米补偿货币10万元;赔偿房屋遗产暴力拆除后,2013年5月30日至本案公平补偿安置完讫日期间应收每月2000元出租费之总金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上诉人周淼芳起诉所提事项婺城区城北街道已作出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作出的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据此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