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部先庆与孟德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部先庆,孟德成,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反诉被告):部先庆,男,生于1957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董文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孟德成,男,生于1986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史振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际颖,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部先庆与被告孟德成、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部先庆的委托代理人董文强,被告孟德成,被告平安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际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部先庆诉称:2015年1月7日6时40分许,部先庆驾驶自行车沿章丘市福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西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福泰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孟德成驾驶的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59N**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先庆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投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6311.1元。被告孟德成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保险外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原告7000元,要求返还。被告平安保险山东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1万元医疗费,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反诉原告孟德成诉称:因此事故造成我方财产损失,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6877.64元。反诉被告部先庆辩称:同意按30%赔偿汽车损失,但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租金。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7日6时40分许,部先庆驾驶自行车沿章丘市福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西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福泰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孟德成驾驶的鲁A59N**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先庆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德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部先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部先庆在章丘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开放骨折、肋骨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34101.23元。上述事实,有部先庆提供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各1份及医疗费单据4份为为证,孟德成和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5年4月12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部先庆之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5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二次手术费需1万元,二次手术误工时间为1个月,需1人护理2周。上述事实,有部先庆提供司法鉴定书1份为证,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部先庆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3、部先庆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60元(30元×22天),孟德成和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4、部先庆主张其系埠村煤矿退休工人,退休后在济南醉醇酒业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部先庆主张误工费为12600元(6个月×2100元),并提供济南醉醇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单位证明各1份为证。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要求提供银行发放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且部先庆系埠村煤矿退休工人,不同意赔偿误工费。经审查,部先庆虽系退休工人,但其退休后继续参加劳动,主张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部先庆第一次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95天。据此,本院确定部先庆之误工费为8750元(2100元/30天×125天)。5、部先庆主张按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8444元(29222元×20年×10%),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要求按照2013年度标准28264元标准计算。经审查,部先庆残疾赔偿金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部先庆主张由其妻子和儿子进行护理,要求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为7434.24元(77.44元×22天×2人+77.44元×52天),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护理时间有异议,同意按2个月赔偿。经审查,根据部先庆之司法鉴定书,其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部先庆主张二次手术费1万元,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经审查,根据部先庆之司法鉴定书,其后续治疗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8、部先庆主张交通费500元,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同意赔偿220元。经审查,部先庆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费,属于合理支出,但其主张交通费500元,数额过高。根据其住址及治疗情况,本院确定交通费为300元。9、部先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经审查,部先庆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必然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事故车辆车主为单位,因此,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10、鲁A59N**轿车车主为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险。孟德成与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已经支付部先庆1万元医疗费,孟德成已经支付部先庆7000元。因此事故,孟德成支付救援停车费430元、修车费6580元、汽车号牌费11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1、孟德成主张每月上交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承包费3600元,主张租金损失2760元(3600元/30天×23天)并提供收据2份为证。部先庆对此有异议,要求提供发票,并主张这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合理时间。经审查,孟德成所提供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其主张租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2、孟德成主张按2013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营运损失3875.27元(168.49元×23天),并提供章丘市瑞祥汽修厂证明1份为证。部先庆对此不同意赔偿,主张这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合理时间。经审查,孟德成主张营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孟德成与部先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部先庆受伤,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孟德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自行车的部先庆发生事故,孟德成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本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3,即孟德成承担70%,部先庆承担30%。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车主和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孟德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处投保,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部先庆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部先庆的损失如下:医疗费34101.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8750元、护理费7434.2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22689.47元。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部先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1万元,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7928.24元。部先庆剩余损失34761.23元,由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24332.86元(34761.23×70%)。孟德成要求部先庆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部先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7928.2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后,应再赔偿77928.24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部先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24332.86元。三、原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孟德成7000元。四、反诉被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德成汽车修理费1974元(6580×30%)。五、反诉被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德成救援停车费129元(430×30%)。六、反诉被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德成汽车号牌费33元(110×30%)。七、反诉被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德成营运损失1162.58元(3875.27×30%)。八、反诉被告部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孟德成租金损失828元(2760×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由被告孟德成、章丘市广通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被告部先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伟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熠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