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章友全请求叙永县人民政府归还房产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章友全,女,生于1949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章友全起诉叙永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状,称1965年12月1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将章友全母亲刘泽君所有的私有出租房屋实行国家经租,从1968年11月起停发租金,1991年12月,叙永县人民政府单方面将上述私有房屋变更为国有资产,登记到叙永县地产公司名下,2003年再次作为国家资产登记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要求叙永县人民政府归还上述房产,由继承人继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章友全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章友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吴冶岚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微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