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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翠霞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南宋乡东掌村民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7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路翠霞,女,汉族。上诉人路翠霞诉长治县南宋乡东掌村民委员会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于2013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路翠霞的该项诉讼请求,起诉人路翠霞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作出(2013)长民终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应申请再审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路翠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翠霞起诉要求长治县南宋乡东掌村民委员会给予其2007年至今的正常村民福利待遇一事,我院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长民终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告知上诉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2007年至今福利待遇的请求,由于诉求不明确,且与本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上诉人路翠霞的起诉请求撤销长治县南宋乡东掌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东掌村委【2006】56号《关于取消路翠霞福利待遇的决定》及要求给予其2007年至今的正常村民福利待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长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审 判 长  李沁萍代理审判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