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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秋华与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华,刘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许秋华。被告刘宝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华与被告刘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宝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秋华撤回对被告刘宝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