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姜静与北京安信裕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静,北京安信裕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静,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信裕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北京印刷二厂)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静因被上诉人北京安信裕隆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9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静于2015年5月25日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姜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姜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