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国权与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767号原告周国权。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西村。原告周国权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西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周国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由原告周国权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