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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0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离婚”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