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0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庄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自愿登记离婚”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