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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荆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郢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吕某在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街道办事处租用村民宋某的房屋1间,设置具有赌博功能7个机位的”捕鱼机”1台和16个机位的”五星宏辉”游戏机1组,雇请张某、许某、喻某、陈某负责收钱、上分、兑现等服务,2015年1月4日19时许,苏某等人在游戏机室利用捕鱼机赌博时,被荆门市公安局治安行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某开设的游戏机室内还查获违法所得2600元。经本院委托,荆门市掇刀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苏某、宋某、张某、陈某、喻某、许某的证言和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荆门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吕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判处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对涉案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旭人民陪审员  龙小萍人民陪审员  周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芹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