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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尊教与周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刘尊教,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周益强,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刘尊教与被告周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