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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立民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玉峰、檀树林等68名职工与冀中能源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能源股份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立民初第3号起诉人张玉峰、檀树林等68名职工。诉讼代表人张玉峰,诉讼代表人檀树林,诉讼代表人英庆禾,诉讼代表人王立章,诉讼代表人牛聚川,被告冀中能源股份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路本院收到张玉峰、檀树林、英庆禾、王立章、牛聚川等68名职工与冀中能源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书。起诉人诉称:1995年国家体制改革时,原、被告签订了职工劳动合同。1998年被告以造假编写所谓的“假病历”,将起诉人提前辞退,给起诉人提前办理假病退,使起诉人自1998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退休手续,被被告中止劳动合同。被告的这一做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玉峰、檀树林、英庆禾、王立章、牛聚川等68名职工诉冀中能源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作出(2007)西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起诉人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邢立民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起诉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冀立民申字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现起诉人张玉峰、檀树林、英庆禾、王立章、牛聚川等68名职工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玉峰、檀树林、英庆禾、王立章、牛聚川等68名职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枝代理审判员  刘宗良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