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李玉华。委托代理人屈健。被告刘超。原告李玉华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健、被告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华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4万元及支付利息78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超辩称:借款24万元是事实,但是向原告的女儿章敏学借的,要求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原来的女婿系朋友关系,2014年2月24日、4月1日、6月24日,被告刘超三次向原告李玉华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于2014年8月30日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款12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将自借款之日起按日��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2014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将自借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2014年7月24日,被告刘超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1份,确认借款7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并约定如逾期还款将自借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上述借款均通过章敏学、李玉华的账号转至被告刘超账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李玉华与章敏学系母女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与被告刘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刘超向原告李玉华借款后理应及时还款,现因被告刘超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被告刘超。原告李玉华要求被告刘超归还借款人民币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玉华要求被告支付自出具借条之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78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超认为上述24万元借款系向章敏学所借,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是向李玉华所借,且李玉华与章敏学系母女关系,李玉华通过女儿章敏学的账号向被告转账,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超归还原告李玉华借款24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890元,合计人民币2478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9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29元,由被告刘超负担(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