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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世贵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张世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东戈壁村。法定代表人:赵新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贵,男,回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八方巷***号*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世贵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裁定书。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本案应为确认之诉,并没有具体的诉讼标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交费标准收取诉讼费,因此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效力是所有合同纠纷都涉及到的,也是所有合同纠纷必须先解决的问题,但是只有在当事人单独就合同效力问题诉至法院时,才可将之作为案由,如果当事人以其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或者在提出合同效力时一并提出其他相关诉讼请求,则不适用确认合同纠纷。本案一审中原告张世贵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新疆爱家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被告持有的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的股权恢复登记在张世贵名下,故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请求标的额即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17%的股权为357万元。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乌鲁木齐市,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倩助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助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