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童美菊与孙章岳、胡月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美菊,孙章岳,胡月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181号原告:童美菊。被告:孙章岳。被告:胡月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美菊与被告孙章岳、被告胡月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美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美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美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