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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方杰与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方杰,魏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赵方杰。被执行人魏庆荣。申请执行人赵方杰与被执行人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魏庆荣要履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权利人赵方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魏庆荣的工资帐户和公积金帐户已被另案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