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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韩立涛,满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满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宝栋,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保定中天隆兴鸭业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刚代理审判员  卢 彤人民陪审员  刘 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