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邢玉海、邢玉灵与李永波、董传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海,邢玉灵,李永波,董传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87-2号原告邢玉海,居民。原告邢玉灵,居民。被告李永波,农民。被告董传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海、邢玉灵与被告李永波、董传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邢玉海、邢玉灵的申请,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387-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低速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李永波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李永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被告贾志红的鲁R×××××低速货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珉瑗 关注微信公众号“”